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8。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原位癌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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