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康爱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吉福康爱重疾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重疾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 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 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 至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65周岁前)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65周岁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