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幸福关爱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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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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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后被豁免合同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当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5鉴定为全残,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后被豁免合同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不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费的豁免将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但我们将无息退还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至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被豁免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豁免保费 | 当合同与被豁免合同的不为同一人,如果身故,我们 将豁免自身故后被豁免合同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身故之前 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费 | 如果因疾病经医院鉴定为全残,或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我们豁免被鉴定为全残后被豁免合同的下 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 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展开全部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障,可选猝死关爱金等。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保10/20/30年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可选责任:有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5/10/20/30年交、交至65/75周岁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