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或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所致意外伤害;
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发生的意外事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