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若为趸交,则为趸交保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上述年交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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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20%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全部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