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
满期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
投保人豁免保费:如果投保人在6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豁免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剩余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因意外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给付本附加险保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轻症保险金:等待期后/因意外导致罹患轻症,给付20%主险保额,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肺癌、肝癌、胃癌,给付主险保额,本附加险终止。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子宫癌、乳腺癌,给付主险保额,本附加险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白血病、脑炎后遗症及脑膜炎后遗症,给付主险保额,本附加险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及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之前,且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如果在年满18 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
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高发癌症,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 |
保险案例
张先生,男,今年30岁,为自己投保 “太平吉福康爱保障计划”,选择15年交费,保至70岁,年交保费8368元(月交753.12元),保额20万元,即可享有如下保障:
一旦身故,领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到满70周岁时,领取20万元养老金;
58种重大疾病确诊后,一次性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如果疾病是肺癌、肝癌或者是胃癌,可获得高发癌症特定疾病保险金20万元;如果在保险期间,得轻症,可获得4万元轻症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在交完3年保费后,不幸遇到意外导致全残,可免除剩余12年应交保费100416元,保险利益不变。
王女士,今年30岁,为自己女儿(3岁)投保 “太平吉福康爱保障计划”,选择15年交费,保25年,年交保费4344元(月交390.96元),保额10万元,即可享有如下保障:
一旦身故,领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到满28周岁时,领取10万元婚嫁金或者创业金;
58种重大疾病确诊后,一次性获得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
如果疾病是白血病,可获得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10万元;
如果在保险期间,得轻症,可获得2万元轻症保险金;
如果王女士在交完3年保费后,不幸遇到意外导致身故,可免除剩余12年应交保费52128元,保险利益不变。
投保须知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
最高保障额度:28天-17周岁: 10万,18-40周岁:22万,41-50周岁:14万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 至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高发癌症、女性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高发癌症、女性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高发癌症、女性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男,今年30岁,为自己投保 “太平吉福康爱保障计划”,选择15年交费,保至70岁,年交保费8368元(月交753.12元),保额2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主险--太平吉福康爱两全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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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65周岁前)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65周岁前) |
附加险--太平附加吉福康爱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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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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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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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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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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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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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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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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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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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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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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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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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癌症 (肺、胃 或肝癌)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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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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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 (子宫或乳腺癌) |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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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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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
(未满18周岁确诊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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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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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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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