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金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养老金。
四、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已交保险费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5。 2. 如果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已交保险费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3. 如果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已交保险费的105%;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 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特 别生存保险金。 |
养老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当日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养老金。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合 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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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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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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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300%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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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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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4年至6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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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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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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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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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8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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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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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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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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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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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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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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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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