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中保障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区分以下三类:
1.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公共交通工具,请见第十七条)期间导致身故或伤残。2. 自驾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3. 其他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遇上述两类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或出租车、轨道交通)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或舱门时止的期间。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遭遇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第五条中相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符合第五条中所列的多类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不同意外伤害责任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 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第五条中相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 按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不同意外伤害责任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200%×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保单生效第2年起 | 200%×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其他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200%×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自驾车意外伤残 | 保单生效1年内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保单生效第2年起 | 200%×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其他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