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1.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且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9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3.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车厢、甲板、舱门时止。
4.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 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 按以下方式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 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且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9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身 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3)如果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按身 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 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身故,按 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如果在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按身 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合同公共交通工具定义的公共汽车、 出租车、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的车厢、轮船的甲板、民航飞机的舱门时起, 至走出车厢、甲板、舱门时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 故导致身故,我们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12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细菌或病毒感染、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基本保额 |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基本保额×2 |
保单生效1年后至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10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2 | |
8种重大自然灾害身故 | 基本保额×10 |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