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乐享太平B款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乐享太平B款意外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及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乐享太平B款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乐享太平B款意外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4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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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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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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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周年日前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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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首个保单生效周年日后 | 已交保费×160% |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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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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