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因本附加合同的终止导致主合同终止的,关于主合同终了红利的处理参见主合同条款第八条“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项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