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身故时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2.如果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及附加福利关爱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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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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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有效保额 (18周岁前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为人寿保障产品,疾病身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