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限额,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
谁能保
0-60周岁
保险案例
计划1
1.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20万,其中床位费每日最高500元。手术植入材料费累计最高不超过住院医疗年限额的10%。(适用范围: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住院杂项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住院津贴:100元/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给付比例:扣除用公费医疗、社保或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剩余的医疗费用100%报销;没有用公费医疗、社保或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按总医疗费用的80%报销。
4.医疗范围:公立医院普通部
计划2
1.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50万,其中床位费每日最高500元。手术植入材料费累计最高不超过住院医疗年限额的10%。(适用范围: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住院杂项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住院津贴:200元/天,最高不超过4万元
3.给付比例:扣除用公费医疗、社保或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剩余的医疗费用100%报销;没有用公费医疗、社保或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按总医疗费用的80%报销。
4.医疗范围:公立医院普通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疗养、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 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 潜水、滑水、漂流、跳伞、 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安装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11.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3.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全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994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260 | |
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48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11980 | 如果身故,我们按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住院医疗年限额,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2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60000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2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300000 |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