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1.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您在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
3.养老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0周岁至69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至88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条),且被保险人在全残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第一项生存保险金在该保险单周年日的给付金额给付特别关爱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1.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在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 3.养老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60周岁至69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如果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如果在80周岁至88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 |
特别关爱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发生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条),且在全残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第一项生存保险金在该保险单周年日的给付金额给付特别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3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