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大学教育金(12周岁及以前投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且在18周岁至21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四、幸福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幸福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幸福金。
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六、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七、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大学教育金、幸福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金 | 如果在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大学教育金 |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且在18周岁至21周岁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幸福金 | 自合同约定的幸福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幸福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的年龄计算。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三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