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继续深造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22周岁、23周岁和2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继续深造金。
三、成家立业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成家立业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四、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大学教育金 |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
继续深造金 |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22周岁、23周岁和2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继续深造金。 |
成家立业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成家立业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一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0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