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与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并由其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的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70%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书面申请但尚未前往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或已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但治疗尚未结束的,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我们对自被保险人首次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书面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并由其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的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70%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书面申请但尚未前往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或已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但治疗尚未结束的,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保险公司对自被保险人首次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书面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需要海外就医服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海外就医服务:
1.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出现恶性肿瘤的体征/症状或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治疗、服用药物的,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4.被保险人酗酒、曾经或正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的受害者。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过程中发生的非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护照费用、签证费用等;
2.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3.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未按照与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的就医计划/安排发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租赁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
6.被保险人接受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单纯为了检查、购药、观察病情发展的出国。被保险人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随访。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