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此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无等待期。
该等待期仅适用于下述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四类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对下述五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即: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00元/日
被保险人每一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院外特种药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当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此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无等待期。 该等待期仅适用于下述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责任。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四类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对下述五类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即: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00元/日 被保险人每一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对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院外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赔偿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累计赔偿金额以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周年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以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接受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牙科治疗;
(15)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7)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
(18)未经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9)特种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20)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种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21)被保险人符合慈善赠药项目(以下简称“慈善项目”)申请条件,且通过慈善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22)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