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保证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22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已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证给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22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已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证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