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2)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及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安享百万医疗保险 | 15年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801 |
太平洋人寿特药保医疗保险(H2020) | 1年年 | 趸交 | 33 | |
太平洋人寿安享宝贝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 | 至18周岁年 | 17年 | 365 | |
太平洋人寿少儿金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6050 | |
附加险 | 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一致年 | 19年 | 1800 |
太平洋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一致年 | 18年 | 29.5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保额1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2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785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您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1)若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2)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及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 ①若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终止;
②若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轻症医疗 | 2000000 | 保额2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300万,免赔额1万/每年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0000 | 保额400万,不发生理赔每年递增20万,最高至500万,无免赔额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ECMO津贴 | 1000 | 1000元/每天,每年限额30000元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
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前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