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生理缺陷、残疾;
(5)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药品;
(10)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