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a.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自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按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保险费豁免 | 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