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保险责任 |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责任 | 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上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上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上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按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 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