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
任:
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
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
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
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
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
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 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 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 额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 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
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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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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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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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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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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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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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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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火车、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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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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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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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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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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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民航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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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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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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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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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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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斗殴、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