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给付保险金额的10%,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分为3年、5年、10年和20年期以及分别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八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交费方式
趸交或限期年交。
投保范围
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16 周岁以上(含16 周岁),64 周岁以下(含64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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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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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按10%保险金额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