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累计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直接导致伤残,我们评定之后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发生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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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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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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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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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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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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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吸食毒品、斗殴、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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