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阳光丽人两全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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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至45周岁女性专享,提供15、20、30年的身故、全残保障,满期返还已交全部保费。
保险期限:
15/20/30年
缴费方式:
年交
月交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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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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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谁能保
20-45周岁(仅限女性)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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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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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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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日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全部保费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10 年、15 年、20 年、保至 55 周岁、保至 56 周岁、保至 57 周岁、保至 58 周岁、保至 60 周岁、保至 61 周岁、保至 62 周岁、保至 63 周岁和保至 65 周岁。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满期保险金:有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