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保返还型意外保障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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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两全保障产品,针对航空、水陆交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以及烧伤等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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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长顺保返还型意外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大灾高保障,防护再升级

“长顺保”产品,保障内容不仅涵盖一般意外事故,更添加了对六种重大自然灾害的意外风险的防护,提供三倍的高额保障,意外防护更加全面。

意外覆盖广,出行更无忧

“长顺保”是一款专门针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计划,保险责任涵盖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等风险。其中,对于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和自驾出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两倍的高额保障;对于乘坐民航班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六种重大自然灾害,提供三倍的高额保障。“长顺保”可充分满足对意外风险的防范需求,为您和您家人的幸福生活增添更多保障。

返还百分百,收益固定有

与传统的消费型保险不同,“长顺保”属于返还型意外保障计划,公司将在合同到期时依条款给付一笔主附险应交保费110%的保险金,为您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多的财务保障。

投保范围广,保障方式多

“长顺保”可以为出生满30天的婴儿投保,也可以为年满55周岁的成年人投保,投保范围更加广泛,‘长顺保’保险期间有交费15年保障20年,交费20年保障30年,交费10年保障至70周岁三种。这样的设计确保了您在合适的人生阶段,也就是您认为最具有交费能力的阶段,为自己的未来构筑长期意外风险保障。同时利用“长顺保”的“返还增值”功能,还能给自己的养老做好一定的财务储备。

保险责任

 

生存保障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期满时主附险应交保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障

未满18周岁:

因在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主险到期应交保费与主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加上附险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因其他意外导致身故的,按主险到期应交保费与主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加上附险到期应交保费给付。因非意外导致身故的,按主险到期应交保费与主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加上主险到期时附险应交保费给付。

年满18周岁:

因意外导致身故,按主附险到期应交保费的110%加上附险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按主附险到期应交保费的110%给付。

残疾和烧伤保障

若因意外导致残疾和烧伤,则按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比例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 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及“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单期保险费 之和×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 保险金额。 ②因遭受B、C 或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约 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 (2)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 疾项目之一的,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 度烧伤的, 按合同所附的《意 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 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保险案例

 钱先生,30周岁,商务人士,经常出差。为自己投保5份“长顺保两全保险”和“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额: 航空意外伤害、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50万元×3

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50万元×2

其他意外伤害 50万元

交费期间: 10

保险期间: 保至70

保费总计: 598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 或C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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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交费15年保障20年;交费20年保障30年;交费10年保障至70周岁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万元

 

多少钱

钱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5份“长顺保两全保险”和“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年交保费5980元,交费10年,保障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0-5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长顺保两全保险条款

附加长顺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生存金  ×110%(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
未满18周岁身故 外导致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非意外导致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
满18周岁身故 ((本保单单期已交保费+附加险长顺保意外保单单期已交保费)×已到期应付保费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110%

 

保什么 保多少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6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已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水陆公共交通或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已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其他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已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烧伤 约定保额×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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