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利益为投保一份“守护安康”①:
1、 癌症住院津贴:
300元/天,每一保单年度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2、 癌症手术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两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3、 癌症放疗、化疗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4、 癌症治疗所需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津贴:
300000元/次,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600000元为限。
5、 诊断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100000元,确诊时一次性给付(轻症提前给付30000元/次,以100000元为限。)
6、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②;若合同生效1年后因癌症身故,额外给付50000元。
7、 保费豁免:
癌症确诊后豁免保费。
8、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费的105%。
9、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③。
① 该产品的疾病等待期为1年。
② 未成年人的该部分身故保险金为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③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下列数字为假设并做举例说明之用)
金先生 男性 35周岁 已婚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住院津贴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
癌症手术津贴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接受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 1 次为限。 |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
癌症放、化疗津贴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
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
计以10 次为限。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 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保单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保单现金价值。
若身故是因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下列数字为假设并做举例说明之用)
金先生 男性 35周岁 已婚 育有一子 会计师
年交保费13140元
投保“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1份,保至70周岁,10年交清。
金先生在40岁时,不幸确诊肝癌,马上住院(假设先后住院三次共计120天),经过了化疗、肝脏移植手术等一系列治疗,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金先生获得如下赔付及服务优惠:
癌症关爱保险金
|
确诊时一次性给付
|
10万元
|
癌症住院津贴
|
住院每天300元
|
3.6万元
|
癌症手术津贴
|
3万元一次
|
3万元
|
肝脏移植津贴
|
30万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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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
癌症放、化疗津贴
|
3万元一次
|
3万元
|
1、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 交费方式:
趸交或限期年交。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3、 保障期间:
至60、70或80周岁。
以下利益为投保一份“守护安康”①:
1、 癌症住院津贴:
300元/天,每一保单年度以180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2、 癌症手术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两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3、 癌症放疗、化疗津贴:
30000元/次,每一保单年度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300000元为限。
4、 癌症治疗所需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津贴:
300000元/次,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以600000元为限。
5、 诊断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100000元,确诊时一次性给付(轻症提前给付30000元/次,以100000元为限。)
6、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②;若合同生效1年后因癌症身故,额外给付50000元。
7、 保费豁免:
癌症确诊后豁免保费。
8、 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费的105%。
9、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③。
① 该产品的疾病等待期为1年。
② 未成年人的该部分身故保险金为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③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下列数字为假设并做举例说明之用)
金先生 男性 35周岁 已婚 育有一子 会计师
年交保费13140元
投保“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1份,保至70周岁,10年交清。
金先生在40岁时,不幸确诊肝癌,马上住院(假设先后住院三次共计120天),经过了化疗、肝脏移植手术等一系列治疗,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金先生获得如下赔付及服务优惠: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主险--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保哪些?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癌症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癌症轻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
癌症住院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实际住院天数
|
癌症手术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
癌症放、化疗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
不承担责任
|
3倍基本保额
|
癌症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年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癌症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年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疾病;约定医院外发生癌症确诊或治疗;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合同生效出现疾病或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35周岁,为自己投保“守护安康”防癌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140元,10年交清,保障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0种重疾,重疾最多可赔付三次,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期满利益给付:有
3.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4.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5.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长期健康理财保障,提供58重疾赔付,原位癌按保额的10%赔付,可享公司分...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康复金:有
3.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有
4.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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