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轻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
对于同一器官的同一种“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轻症关爱保险金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和“癌症关爱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轻症关爱保险金”和“癌症关爱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关爱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关爱保险金。 对于同一器官的同一种“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已发生轻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轻症关爱保险金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2)保单现金价值。 |
保险案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定
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疾病
定义”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
本保险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55周岁。
2、保险期间及交费方式: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
癌症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已领取轻症关爱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