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的,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投保时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境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一)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不超过 30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如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继续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陪同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后,该项责任即告终止。
(三)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如投保人已选择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的,本项责任与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的自负额累计为人民币 800 元。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陪同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陪同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总额达到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境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下列救援服务:
(一)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将被保险人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境外紧急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支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三)亲友探病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 日(不含),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关系密切的一名亲友到住院地点探视,并安排该亲友从住院地点返回其居住地。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该亲友经济合理的旅行费用。
(四)转运回国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被保险人的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如被保险人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负。
(五)子女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与其同行的 12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合理的方式安排其子女回境内居住地。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超过原计划回程费用的额外费用,并及时联系被保险人家属,告知该子女护送的进行情况。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出境前未购买回程票的,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负。 (六)搜救和寻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元的搜救和寻找费用。
(七)身故处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愿望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处理:
1、遗体转运回国
安排用合理方式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境内居住地,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0,000 元的灵柩费和转运费。
2、骨灰转运回国
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以普通丧葬标准火葬,并用合理方式将骨灰盒运至其境内居住地,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火葬费和转运费。
3、就地安葬
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救援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牙科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本公司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而产生的牙科门诊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达到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境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 | (一)住院医疗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不超过 30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如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继续承担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陪同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被转运回境内后,该项责任即告终止。 (三)门诊医疗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人民币800元)。 |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 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费用支付保证/结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境外紧急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人的要求,以被保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支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三)亲友探病: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 日(不含),并由被保人提出要求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关系密切的一名亲友到住院地点探视,并安排该亲友从住院地点返回其居住地。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该亲友经济合理的旅行费用。 (四)转运回国: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如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自负。 (五)子女转运回国: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与其同行的 12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合理的方式安排其子女回境内居住地。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超过原计划回程费用的额外费用,并及时联系其家属,告知该子女护送的进行情况。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出境前未购买回程票的,回程票费用自负。 (六)搜救和寻找: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元的搜救和寻找费用。 (七)身故处理: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根据遗愿或其家属愿望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处理: 1、遗体转运回国:安排用合理方式将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境内居住地,我们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0 |
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牙科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免赔额人民币 800 元)。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时日为准。保险期间超过 90 日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仅对出境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一、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五)被保险人在开始旅行时已经知道如果旅行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这些治疗(如透析);
(六)既往疾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辅助器;
(八)被保险人因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质而导致意识不清;
(九)被保险人进行火山泥浴或接受按摩;
(十)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
(十一)心理分析和精神疗法治疗和催眠;
(十二)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和接种疫苗;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八)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九)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二十二)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在地正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因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在救援机构的安排或同意下接受救援服务,未经救援机构安排或同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战争、暴乱或其他不可抗力。
六、被保险人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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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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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急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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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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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 (住院不超过30日的医疗费用) |
儿童陪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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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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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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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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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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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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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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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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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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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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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费用
(仅限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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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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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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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转运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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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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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和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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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
(不超过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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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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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转运回国、骨灰转运回国、就地安葬实际费用
(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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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急牙科门诊 (可选责任) |
实际费用-免赔额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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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重大过失行为、行程目的为医学治疗、既往病、精神病、遗传病、染色体异常、购买或修复假体等、服用毒品安眠药等、进行火山泥浴、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心理精神治疗、催眠、体检预防、酒驾、流产分娩、私自使用药物、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不被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费用、获取移植器官的费用、在危险场所进行职业活动、罢工、恐怖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