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90 天至60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60、70 或80 周岁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①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④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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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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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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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祝寿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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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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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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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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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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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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