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表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应倍数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70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0 年、20 年和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且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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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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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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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本保额
(两年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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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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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保单生效一年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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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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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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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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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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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给付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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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35周岁岁,为自己投保了“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5年,年交保费5万元,基本保额54150元,保险期间1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