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满期保险金
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障 |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如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障 |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如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如因6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如在合同约定的特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7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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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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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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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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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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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一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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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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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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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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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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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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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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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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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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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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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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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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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医疗事故、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违反乘坐规定、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3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20份“红利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20000元,基本保额21480元,保障期间为6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