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一、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6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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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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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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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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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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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交全部保费×110%/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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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多少钱
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份《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60周岁,首年及以后各年交费1000元,分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为28710元;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为110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