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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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周全的一般、意外、航空身故和全残保障,满期生存返还基本保额;享有保单红利,可保单贷款。
保险期限: 6年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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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障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


身故或全残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3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1 年内,如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1 年后,如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6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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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3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

(保单生效一年内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领取)

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保费应付期数×3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醉酒、斗殴、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通过安检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红富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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