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 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 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再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福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身故。首期祝福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祝寿金 | 自6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所交保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到生存至7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在6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 周岁的,首期祝寿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在7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身故时起,我们不再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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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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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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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保额
(年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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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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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交保费(60至79周岁年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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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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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祝寿金)或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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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太平洋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8170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