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基本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可选保障
1、急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急救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药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和床位费,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险金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日,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急救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误工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 元的误工、停薪补贴保险金,最长以90 天为限,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亲属照顾的,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亲属照顾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4、转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转院治疗的,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转院治疗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5、身故处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其身故处理所需费用予以补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急救、误工、看护、转院、身故处理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有可选保障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急救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急救治疗而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药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
误工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30 元的误工、停薪补贴保险金,最长以90 天为限。 |
看护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亲属照顾的,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亲属照顾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
转院保险金 | 因交通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如确需转院治疗的,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转院治疗所支出的合理的一般交通费用予以补偿。 |
身故处理保险金 | 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对其身故处理所需费用予以补偿。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的除外;
十三、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
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急诊除外,待病情稳定后需转至约定等级的医院。
如发生本条第一至十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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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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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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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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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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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身体残疾对应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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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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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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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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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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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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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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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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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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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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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处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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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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