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合同《医疗事故分级给付比例表》(附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医疗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同时达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残疾程度,则按照两者中较高的给付金额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而致身故、残疾的:
1、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一、门、急诊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其挂号并支付保险费时起,至该次挂号的诊疗结束或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止。
二、住院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其办妥住院手续和保险手续、交清保险费、住入医院之时起至办妥出院手续、离开医院时止。如被保险人确因病情需要,经正常办理转院手续,转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治时,不再另收保险费。住院满1 年者须重新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诊疗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除外;
七、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矫形、修复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诊疗。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医疗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残疾对应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