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
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
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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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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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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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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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职业不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