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援助热线电话
二、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诊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4、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三、转院治疗
四、转运回国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五、安排子女回国
六、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七、行政援助事宜
如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援助热线电话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因病情需要入院诊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4、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
转院治疗 |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病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病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
转运回国 | (1)在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会安排被保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也会安排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人指定的地点。若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人指定的医院,若未能指定医院,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4)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无原始回程机票,则从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人自付。若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12 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其原始回程机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 2、火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遗体就地安葬。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
行政援助事宜 | (1)如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自行承担。 (2)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自付。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一、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和助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除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8、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但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HIV 呈阳性);
1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5、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但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1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9、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2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活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2、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3、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4、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5、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6、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7、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险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战争、暴乱或其他不可抗力。
七、被保险人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致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安排就医及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转院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转运回国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子女未满12周岁)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身故、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流产、分娩等;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未遵医嘱等;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等;牙齿治疗、美容手术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无原始收据的费用;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