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1)18 周岁前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
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8 周岁后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或手术,特指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和第10 条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1)18 周岁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9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18 周岁后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在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若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7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