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重症监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生效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
重症监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生效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
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但本附加险条款“6.1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13)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1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6)性病、精神疾患、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本条所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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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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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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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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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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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重症病房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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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职业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整容、美容、体检、疗养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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