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B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C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D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 度烧伤的,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之和)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单所载的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A、B、C 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 ①因遭受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 保险金额。 ②因遭受B、C 或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约 定的单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 数。 (2)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 |
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 疾项目之一的,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 度烧伤的, 按合同所附的《意 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 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 或C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药物过敏、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6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水陆公共交通或非营运机动车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其他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单期已交保费×到期应交保费期数 |
已满18周岁 | 约定保额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