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200 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 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以及癌症放、化疗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180天。
癌症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关爱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1 年内,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
癌症住院津贴 | 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200 天为限。 |
癌症手术津贴 | 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
癌症放、化疗津贴 | 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
癌症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无论是否身故)或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癌症治疗行为;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癌症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且已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但未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4)、(5)、(6)项情形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癌症住院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2‰ |
癌症手术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30% |
癌症放、化疗补贴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癌症身故 |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起一年后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癌症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患病、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在指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癌症治疗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