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癌症确诊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确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保险费豁免 | (1)在合同生效起1 年内,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若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豁免余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无论是否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确诊癌症;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已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但未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4)、(5)、(6)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癌症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患病、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确诊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