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列每一项保险责任均为可选保障,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投保人可选择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至少投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工伤残疾补助金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或职业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残疾补助金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人选择本项保险责任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工伤残疾补助金(A)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工伤残疾补助金(B)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下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次工伤认定所给付的工伤残疾补助金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工伤事由经多次鉴定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对已给付保险金的,若后次鉴定结果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剩余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天,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项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A)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同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B)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同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或职业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A)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B)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工伤残疾补助金 | 本项保险责任按不同保障范围分为如下两类,投保时须指定其中一类投保: 工伤残疾补助金(A)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工伤残疾补助金(B)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首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我们按合同所列各工伤残疾等级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残疾补助金: (1)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十级。 我们对同一人的同一次工伤认定所给付的工伤残疾补助金以一次为限。若因同一工伤事由经多次鉴定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对已给付保险金的,若后次鉴定结果所属等级较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对因该次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若已从任何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剩余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 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至治疗结束,但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天,住院治疗最长不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
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按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 因工伤住院治疗,合同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同一人所承担的给付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或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的费用;
(12)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整形、美容、非合同约定医院就诊产生费用、已由第三方赔付部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A类 (普通意外) |
约定保额
|
B类 (确诊为职业病) |
约定保额
|
|
一次性工伤护理补助金
|
A类 (普通意外) |
约定保额
|
B类 (确诊为职业病) |
约定保额
|
|
工伤残疾补助金
|
A类 (普通意外) |
约定保额
|
B类 (确诊为职业病) |
约定保额
|
|
工伤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
工伤医疗住院补贴金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