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B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C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D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任一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累计以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A、B、C 类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 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 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 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 或C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