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7.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肺部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肺部恶性肿瘤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遭受意外或在合同生效180天确诊合同顶一顶额重大疾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较大给付保险金: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
肺部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我们根据合同及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肺部恶性 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为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