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 元。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